案情简介
王某以96万元购买了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某小区401室房屋,其中首付款25万元,按揭贷款71万元(贷款期限240个月),王某支付中介费等16000元,房屋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
房屋购置后,王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离婚诉讼中,陈某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偿还401室房屋的贷款,故请求法院对该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依法分割。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401室房屋为王某婚前购买,且登记在王某名下,因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判401室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付陈某房屋折价款37万元。
法官寄语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交纳了部分首付款,婚后另一方参与了还贷的情形,不管房屋所有权证何时下发,人民法院一般判令该房屋由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取得。对于婚后夫妻还贷的部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银行按揭也应由其继续承担。(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