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车120只、第二车95只、第三车120只……共计967头生猪,双方有无异议?”
“没有。”原告被告异口同声。
11月13日21:30,在历经12个小时的协调、清点,一场关于967头生猪的先予执行工作圆满完成。
近日,淮阴法院马头法庭收到一份特殊的申请,原告委托代理人申请对位于辖区镇上养殖的生猪进行先予执行。
原告淮阴某畜牧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某食品集团在淮安的生猪养殖子公司。2024年4月,原告因业务需求,与被告曾某签订《委托养猪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2300头猪苗及相应物料,被告负责喂养,合同对生猪的交付标准及时间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
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扣除自然死亡的166头生猪,被告应当交付2134头生猪,后经原告催告,被告先交付了1060头生猪,但对剩余的生猪拒不交付。因生猪已达出栏销售之际,在预定的时间内未售出会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交付现存活的生猪,并承担违约损失,同时对符合出栏条件的生猪申请先予执行。
承办法官侍海玲在受理本案后,考虑到生猪属于鲜活物品,随时会发生病、死风险,不及时变卖会造成原、被告双方严重的经济损失。为解决双方矛盾纠纷,避免损失扩大,同时保护养殖户的利益,根据原告的申请,侍海玲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同时责令原告缴纳200万元保证金,裁定对案涉合同项下约定的生猪先予执行。
11月13日9:00,马头法庭联合法警队快速行动,顺利到达被告的生猪养殖场,还未下车就见被告领着一群人气势汹汹“堵”在门口。
“你养殖的猪总归是要出售的,延迟交付一天违约金就要计算一天,先予执行对你百利无一害……”马头法庭谭云云庭长耐心劝解道“违约金的事项在庭审中可以再谈,养的猪都到出栏期了,继续喂养你的成本也在增加……”
经过谭云云和侍海玲的耐心劝解、协调,原告最终同意在生猪出售价款中先行给付被告13.5万元用以支付工人工资,被告的情绪逐渐趋于平稳,原告货车顺利进入,生猪清点工作开始有序进行。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对鲜活物品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如果处理稍有不当,将会承担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进一步激化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考虑到该案所涉生猪圈养已经超过圈养周期,继续饲养不仅会严重加剧成本,而且每天都面临着死亡毁损风险,对原被告双方都是不能承受之“痛”。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我院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谈及这场先予执行,谭云云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