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或者表达爱意,通常会向对方发送一些特殊含义金额“520、999、1314”等的转账,将数字“520”比喻为“我爱你”,“1314”被比喻为“一生一世”等。王某与许某离婚后依旧共同生活,那么问题来了,这些用来表达爱意的红包、转账性质怎么认定呢?
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于2012年9月10日登记结婚,2022年7月8日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备案,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某小区房屋产权归儿子所有,该房屋的房贷由许某承担。王某与许某离婚后,二人仍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自2022年7月至2024年6月,许某没有按月偿还房贷,房贷由王某垫付。后王某将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许某返还房贷垫付款53624.24元。
许某提供了一组微信转账凭证,部分明细如下:2022年7月9日转账520元、520元、2022年9月1日转账2222元、2022年8月15日转账2888元、2022年8月27日转账520元、2022年9月27日转账1000元、1000元、2022年10月4日转账666元、888元、999……证实其在离婚后向原告王某的转账,许某陈述转账中有的是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有的是用于归还房贷,但许某并不能区分出具体的款项用途。
原告王某质证后认为,对于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被告在离婚后向原告转账的钱是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与孩子抚养,且转账中部分金额为“520”、“1314”,应当作为被告对原告的赠与。
法院认证后对于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转账中大部分为“520”等带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结合双方均认可在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故在被告自身无法区别具体转账用途的情况下,法院对于被告主张上述还款中存在给付原告用于归还房贷的主张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被告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53624.24元。
“520、999、1314”等特殊数字的红包、转账,一般认定为赠与。但发送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后,双方通过借条等方式对该钱款作出约定的,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