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古话:“父债子偿,夫债妻还,天经地义”,但也有人说,“父债”与“子偿”无关。 那么,“夫债”与“妻还”“父债”与“子偿”到底有什么关系?
孙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11月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孙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孙某从银行提取现金20000元交付给陈某,陈某同时向孙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后不久陈某便因突发疾病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孙某得知情况后向陈某的妻子及儿子索要欠款,遭到了陈某妻子及儿子的拒绝,孙某便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陈某生前欠款20000元。
关于陈某的遗产范围,陈某妻子及儿子认为二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已经在2017年过户至被告陈某儿子名下,陈某并没有留下遗产。原告孙某认为,虽然房屋已经过户,但陈某生前与其妻子一直生活在该套房屋中,原告有理由认为其共同生活用品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区分,并在此过程中,陈某妻子已完成继承,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该案中,原告提供了借条以及取款记录以证明借贷的合意及款项的交付,被告虽对借款及金额交付、借款原因等事实产生怀疑,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考虑到被告作为被继承人陈某的近亲属,应当对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及是否存在遗产的情况更为了解,且如陈某有遗产,其遗产处理需要在被告合理保管并积极配合之下进行。综合实际情况,法院确认被告应以其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陈某应向原告孙某清偿的债务。
最终判决被告以其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孙学林借款20000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父债”并非必然导致“子偿”,“夫债”也并非必然导致“妻偿”,应以欠款人遗产分割情况进行综合认定。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不会因为血亲、姻亲等关系而吞噬个体的独立性,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亦是如此。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遗产继承方面,若妻子继承了配偶的遗产、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则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